電子工程系兼任助教甄選細則

(第一次修訂:83922日,83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

(第二次修訂:88929日,88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

一、為公平合理之甄選本系兼任助教,以有效配合本系教學工作之推展,特制定本細則。

二、助教之工作為協助帶實習課、批改作業或實驗室輪值:

         1.實習課以40人為一科計,人數超過40人者則以兩科計。

         2.作業批改每單位以25人計。

         3.實驗室輪值每單位以10小時計。

三、凡需要助教之教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下學期所需助教之員額,及其專長需求向系申請,由學術與系務規劃委員會依實際選課情況決定分配助教之名額,並將科目、名額及專長條件公佈之。

四、凡本系之所有碩、博士研究生,除部分時間學生外均得申請助教。

五、助教申請書應包含專長科目及推薦教師或指導教授簽名,推薦教師以曾經或即將任教該課程為原則,新增課程不在此限。

六、助教人選由學術與系務規劃委員會參考任課教師的意見,擬定初選名單與後補次序。

七、前項之初選名單得依據校方實際分配之助學金經費,酌以增減而成正式名額。

八、助教初選通過之研究生於公佈後一週內向該任課教師報到。若在此時間內沒有報到者,該任課教師可取消該生之資格,而由後補者依序遞補。

九、助教任期為一學期。受聘為助教之研究生在該期間內受該科教師之調度並每月考核其工作績效。若有工作不力者得由該任課教師隨時向學術與系務規劃委員會提報,取消該生助教之資格。

十、本細則由系務會議通過後,由系主任推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