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帳須知

經費分為設備費與經常費 ( 材料費 ) 兩種:
 
( 若為設備需附財產驗收單,老師簽會驗,學生簽紀錄 )
 

1.

單張發票金額一萬元以上 ( 含 10,000 元 ) 不可先行墊付,由學校直接付款給廠商。
2. 單張發票金額在 2 萬元至 10 萬元之間者,必須送校、院核准後再開發票。
3. 發票抬頭請寫「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填明日期,發票內容請寫明細,切勿寫「電子材料」、「電子零件」或其他籠統的統稱,影印及郵資 ( 購票證明 ) 均需單獨報帳。
4. 收據必須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 或蓋負責人印章 ) ,估價單必須蓋章。
5. 單價一萬元以上才能支用設備費,若在一萬元以下要支用設備費則必須列為財產。
6. 零件或材料單價在一萬元以上必須說明其為消耗性產品,才可支用經常費購買。
7. 國科會及建教案由支薪學生在請購單與黏貼憑證的承辦人處簽名 ( 十萬元以上請勿簽名 ) ,系上圖儀費與經常費則由技術員簽名。
8. 維修設備時除了上述規定以及所需文件外,請另行填寫「財物請修單」。